律师简介

刘明顺,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20年。本人曾经执业于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北京优秀律师事务所)10余年,任该所合伙人、房地产部主任,北京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曾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资深律师。     
  曾获得荣誉:2010年被北京市司法局(厅)、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2016年被民建北京市朝阳区委(市)评为优秀会员;2015年论文《借名买房售后利益归属》获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三等奖,并收入《新型疑难民事业务案件评析》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
社会职务:民建北京朝阳区委科五支部副主任。 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街道专家调解委员会聘为专家调解员。
  擅长领域及优势:房产纠纷、房产征收、土地纠纷、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刘明顺庭审经验十分丰富:1997年经过全国律师资格司法考试,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已经20年,代理案件上千件;房产买卖、房屋拆迁、房屋征收、土地纠纷案件上百件;无罪辩护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检察院决定不批捕、缓刑案件、改变罪名案件(重罪改轻罪)、二审改判案件、死刑改判死缓案件10多件;代理过北京、天津、江苏,河北、山东,辽宁等地各类案件。部分案件曾被北京《京华日报》、《法制晚报》、《晨报》、中国法院网、北京法治进行时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以下列举代理的部分成功案件:
1,刘某某《房屋征收决定》胜诉案件。刘某某,因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唐山市中级法院(2011)唐行初字第22号判决书,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12)冀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胜诉。(最终得到调解解决)
2,王某某《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胜诉案件。王某某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作出(2012)平行初字第68号判决书,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平建裁字【2012】第003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
3,陈某某《房屋买卖》胜诉案件;沈阳市于洪区法院【2015】于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
4,杨某某《土地租赁纠纷》胜诉案件;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2014】廊民一终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5,李某某《宅基地转让》无效胜诉案件;北京市大兴区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6009号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转让人李某某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项。
6、无罪判决。2009年10月19日某某某因在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动迁户房屋过程中,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送起诉,2010年4月2日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做出(2009)密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某某某无罪。
7,无期徒刑改判、无罪判决。 某某(男)与某某某(女)系恋人关系。2011年5月至6月之间,某某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借取被害人某某某及亲属资金890万元。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大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2015)辽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某某无罪。
8,死刑改判、死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做出(2009)衡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判决死刑。被告人某某依法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做出(2009)冀刑四终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9,缓刑判决。某某,系某公司项目经理,2003年4月份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中,辩护人提出受贿款项中有部分资金慰问职工等合理去向,最终从中扣除,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得到抚顺市新抚区法院(2003)新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抢劫罪,改为敲诈勒索罪,被告得到从轻判决。某某,因涉嫌抢劫罪4起被提起公诉,庭审中,律师对案由及次数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书,再次开庭时变更起诉书,将原来4起抢劫罪,变更为1起抢劫罪、2起敲诈勒索罪,1起涉嫌抢劫罪没有提起公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19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四年徒刑,敲诈勒索罪判处六个月徒刑,决定执行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11,二审改判撤销一起犯罪认定,被告某某得到从轻处罚。被告某某等5人因征地补偿不满、举报某人存在经济问题,推翻建筑围墙、阻止工作人员执法等事实被提起公诉,北京通州区法院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349号判决书,判决某某犯有毁坏财产罪徒刑一年八个月、妨害公务罪徒刑一年,决定执行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诉后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2116号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某某故意毁坏财产罪徒刑一年八个月。
12,某某某“自家轿车相撞”获得赔偿判决。2009年6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做出(2009)西民初字第808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某某某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16580号判决书,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某某某车辆修理费近4万元。中国法院网对该案庭审,进行现场直播,北京晚报,北京晨报,新京报,法制晚报,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擅长领域
  • 损害赔偿
  • 债权债务
  • 合同纠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明顺
  • 执业律所:
    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