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顺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胜诉案例 之一
来源:刘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浏览量:613

【案件简介】:

一,【案情简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20131022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某路某号3门面积为99.79平方米的商业门市房屋。价款为1429282元,第六条约定,被告人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签订合同之时被告支付首付款为719282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71万元房款给原告。

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收取被告“预告登记费”550元。

被告支付首付款之后,依据约定前往“某某银行”咨询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要求卖房人“开发商”提供相关文书。被告多次找到售楼人员,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未果。

2015年6月15日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找原告要求收房,原告以拖欠银行按揭贷款71万元为由拒绝交房。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房款71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万元,自2013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20131022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某房产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人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应支付违约金( )万元。原告未能约定交房屋于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被告至今未能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71万元,应归责于原告,理由系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原告有义务提供涉案房屋相关文件材料,方可给被告办理房贷,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致使被告贷款未果,被告未能依约支付房款,不构成违约。

三,【人民法院判决】:

2016年6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于民初字第07203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给付原告房款71万元。

第二,原告在被告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于被告。

备注:以上判决书,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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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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