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顺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拆迁成功案例 之一
来源:刘明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量:609

一,【事实与理由要点】(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原告王某某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的平建裁字【2012】第004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1,,被告根据无效的“京建平拆许字(2009)第2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平建裁字【2012】第004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违法。

,2,被告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核发“京建平拆许字(2009)第2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应认定为无效。

3,被告以城市规划用地、国有土地批准文件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核发了“京建平拆许字(2009)第2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对原告(被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时,适用9年前颁发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为被拆迁人制定“平谷区夏各庄新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实施方案”明显错误。

4,被告裁决书中适用“中资拆估字2009第106号—XGZ—李家北街—80—2号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程序及实体违法。

5,对原告宅基地房屋应适用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因为涉案房屋的地块已经列入城区规划,已经预征为国有土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本律师作代理意见要点。

1,京建平拆许字(2009)第24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列举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涉案宅基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但是根据规划局及土地局征地的批件,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土地已经进入储备阶段。

3,涉案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程序及实体违法。

裁决机关应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合法送达文书;评估机关,应适用同等地块市场价格对原告宅基地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4,拆迁农民宅基地房屋,要本着提高百姓生活质量,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评估房屋价值,合法安置回迁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2014年1月17日北京市平谷区法院作出(2012)平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平建裁字【2012】第004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中,认定被告在裁决过程中,未就房屋估价勘查以及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即作出被诉裁决,不利于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至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刘明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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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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